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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訊,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修改〈**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在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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